近兩年來,中國種子協會圍繞種業企業扶優行動,分別對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的必要性、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面臨的問題和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的建議等開展了一系列調研活動,并發布了《關于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的研究報告》。報告提出了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面臨的五大問題,并提出了三條建議。
1、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面臨的問題
我國種業企業在種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獨特的綜合、主導、引領、融合和展示作用。在肯定種業企業發揮主體作用,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也要正視與國際巨頭種業企業和種業振興要求的較大差距:在核心研發能力方面,國際巨頭企業紛紛布局大數據信息、人工智能、基因編輯等新型技術領域,已進入“種業4.0時代”,而國內企業仍普遍處于向“種業3.0時代”過渡的階段;在產業帶動能力方面,國際巨頭企業不僅完成育種+制種+銷售的種業內產業鏈,還向上下游延伸,帶動農化、生物技術、種植、食品等農業產業的發展,而國內企業多專注于某一作物或者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單一業務范疇,與種業上下游相關產業的結合不緊密;在國際競爭能力方面,國際巨頭企業紛紛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布局,其營業收入來源于世界各地,世界前十強企業占有67%的全球市場份額,而國內360家信用企業只有11家在海外建有基地或研發中心,總數不足30個,收入絕大部分來自國內市場,并且我國種業前十強僅占有13.8%的國內市場。
我國種業企業與世界種業強企和種業振興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不僅表現在核心研發能力、產業帶動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層面上,更反映在科技創新、基地制種、開放合作、企業集中和市場環境等層面上。
關于科技創新
企業創新能力低,原創品種少,推廣品種比例小,大品種更是少之又少,沒有發揮出作為體現市場導向作用的引領型主體的作用。
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是:種質資源少
我國的種質資源,大部分集中在科研單位,企業保存的種質資源數量少,現有種質資源共享機制不健全,企業難以獲得科研院所的種質資源。
科研人才少
2016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16號)》,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獎勵力度,科研人員回流現象比較嚴重。
科企合作不穩定
科研單位應用研究與市場脫節,企業與之合作一般以購買品種為主,沒有形成穩定、深入、持久的合作關系。
關于基地制種
企業在國家基地制種過程中面臨著基地不穩定,制種價格上漲速度快,加工設施不配套等問題,沒有發揮出作為聚集種業全要素的綜合型主體作用。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
制種相對效益低
部分經濟作物的收益遠遠大于制種收入,農民回收制種基地現象時有發生,如海南辣椒收益50000元/667m2,水稻制種收益在3800~4800元/667m2。
基地供需不平衡
制種基地供不應求,企業紛紛競價爭地,部分地方政府為平衡各方利益,協調使用制種基地,核心地塊流轉頻率高。
制種成本上漲
制種基地的地租、人工、化肥、農藥等生產要素的價格逐年上漲,制種成本上升迅速。
配套設施薄弱
制種基地的種子烘干、加工精選、包裝等設備滯后,加工場等加工配套用地少。
關于開放合作
種業企業在對外交流過程中,存在著國外種質資源引進難,國內種子走出去難的問題,沒有發揮出塑造中國種業形象的展示型主體作用。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
資源進口審批效率低
科研、育種用途的水稻種質資源進出口審批整體的審核時間較長。
個別規定未細化
《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規定出口糧食等農作物需要繳納9%的增值稅,水稻種子與作為糧食的稻谷未分列,企業出口水稻種子需繳納增值稅,增加了企業負擔。
惡意競爭損害企業利益
水稻種子出口過程中,有些國內企業低于成本價出口;個別人采用非法手段出口水稻親本種子,與出口國種子公司聯合制種,嚴重破壞了出口競爭秩序。
關于企業集中度
我國種業企業數量多,呈現散、弱、小的格局,沒有發揮出兼并重組市場決定的融合型主體作用。
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
過度申領許可證
《種子法》規定,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現實中,此類企業往往會申領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數量迅速上升,加劇了種業企業的分散程度。
企業做大限制多
受傳統就業觀念影響,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人員穩定性不強,影響了企業創新能力的提升;種業的投入回報周期長,經營風險較高,對社會資本吸引力不足。
關于市場環境
我國種業市場治理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侵犯品種權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健康發展。
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
維權意識薄弱
企業沒有形成知識產權意識,對自有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沒有采取足夠的預防手段。
維權成本高
品種權侵權行為取證難、證據固定難,訴訟時間長,得到的補償往往低于企業的訴訟成本,部分企業放棄維權,助長了侵權企業的氣焰。
執法不嚴
部分地方政府選擇性執法,放縱了侵權行為。
2、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的建議
種業振興行動實施以來,已經取得1年起好步的良好開局,到2024年,有望能實現3年打基礎的預期目標。但要實現5年取得明顯成效,10年取得重大突破,從而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的種業振興的戰略目標,還有相當繁重的任務和十分艱巨的工作,尤其是對堅持企業主體地位經驗、增強企業主體地位功能、發揮企業主體地位作用,還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優化外部環境,進一步明確指導意見。為此,建議國務院適時印發文件,系統總結種業振興行動取得的階段性成效,全面部署種業振興下一階段的工作。其中,對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提出明確意見,作出總體部署。
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堅持企業主體地位的基本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種業發展取得的經驗是堅持戰略定位、堅持法治保障、堅持改革賦能、堅持開放合作、堅持創新驅動、堅持企業主體、堅持市場治理、堅持文化傳承,其中堅持企業主體是關乎基礎性、全局性的基本經驗。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農作物種子企業生產經營范圍涵蓋了糧食、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藥材、茶等30多種作物,年供應7種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73億kg,良種覆蓋率達到96%以上,商品化率達到72%,非主要農作物中絕大部分瓜菜品種商品化率達到100%,谷子雜糧等非主要農作物商品化率超過60%。種業企業為我國種業科技創新和良種推廣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種業企業在我國種業發展中發揮出的綜合、主導、引領、融合和展示作用,在創造育種基礎、促進科技創新、推廣良種良法、提升基地建設、優化市場環境和加速企業發展方面所取得的顯著成果,是我國種業行業改革、市場開放、政策扶持、法治保障和市場治理帶來的企業主體作用的集中展示,是企業在種業振興行動中進一步發揮主體作用的重要基礎,更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的堅持企業主體地位決策部署的實踐成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更加自覺地將堅持企業主體地位的成功經驗長期堅持下去。
二要進一步優化外部環境,形成有利于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的運行機制
我國種業企業與國際種業強企和我國種業振興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科企職責不清、人才流通不暢、資源共享不順等,造成原始上游理論、中游育種技術和關鍵基因、下游品種培育和商業化育種嚴重脫節,沒有形成科企之間既有合理分工,又能有效合作這樣一種有利于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的運行機制。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要落實好以下幾項現有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科企分工,理順科企關系,形成有效機制,推動科企合作。
2011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明確了企業主體地位,強調要創新成果評價和轉化機制,鼓勵科技資源向企業流動。改進現有農作物種業科研成果評價方式,修改和完善商業化育種成果獎勵機制,形成有利于加強基礎性、公益性研究和解決生產實際問題的評價體系。在雜交玉米和雜交水稻方面探索建立品種權轉讓交易公共平臺,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支持從事商業化育種的科研單位或人員進入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研發,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科技資源合理流動。企業所在地政府要參照有關政策解決進入企業科研人員的戶籍問題。
2013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再次明確了企業主體地位基本原則。強調以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為主體整合農作物種業資源,充分發揮企業在商業化育種、成果轉化與應用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新布局的國家和省部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種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平臺,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傾斜。國家財政科研經費加大用于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減少用于農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雜交玉米、雜交水稻、雜交油菜、雜交棉花和蔬菜商業化育種的投入。
2021年《“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把生物育種等列為強化國家戰略力量重點發展的八大前沿領域之一,并明確提出加強農業良種技術攻關,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種業龍頭企業。
2022年《扶優做強種業企業政策措施的意見》支持科研單位與領軍型種業企業成立作物生物育種創新聯盟,加快轉化科研成果,開展玉米、水稻、大豆等品種改良與創制。
以上這些文件都對堅持企業主體地位明確了指導意見,提出了具體要求。貫徹好這些指導意見,落實好這些具體要求,是優化外部環境,形成有利于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運行機制的重要基礎。同時,行業組織是政府和企業溝通的橋梁,印發國務院文件時要鼓勵行業組織積極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條賦予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和咨詢等服務的職責。積極推動行業組織在科技創新、基地制種、開放合作、企業集中度和市場凈化上發揮好協調、服務、維權、自律作用。
三要進一步明確指導意見,落實扶持種業企業發揮種業振興主體作用的政策措施
一是在科技創新上,根據研發周期探索建立科研經費貸款機制,推出適合種業企業科研特點的金融貸款產品,對育種研發形成長期穩定的金融支持。積極落實后補助政策,對育種企業自主選育的品種,以創新性和技術水平為指標開展突破性品種推廣后補助,以推廣面積和經濟效益為指標開展優良大品種推廣后補助。支持從事商業化育種的科研單位人員以停薪留職形式進入企業開展育種研發。同時,完善企業職稱評定評審辦法,加大企業自主人才培養力度。
二是在基地制種上,建立動態跟蹤考核管理制度,確?;亟ㄔO財政資金真正用到實處。加大對玉米去雄、水稻機插等制種關鍵技術裝備攻關的財政支持力度,研究出臺用地、用水、用電以及金融、保險、物流等支持政策,完善基地建設配套設施,增強為企業制種的服務功能。落實制種商業保險,通過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等措施支持企業加大基地建設投入。加強對制種基地的管理,建立制種基地黨政同責制度,解決基地在用地、用工、保險、融資等方面服務意識不足問題。
三是在開放合作上,加入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加強國外優異種質資源引進,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種業優惠政策作用,支持企業在種質資源引進、種質創新、新品種保護和對外合作方面先行先試。放寬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玉米限制措施,吸引跨國種企加大對中國市場育種技術和品種資源的投入,引進和利用國外專利技術和新品種。鼓勵企業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和向國外申請植物新品種權。
四是在企業集中上,要高標準認定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從“育”的源頭上把關,沒有自育品種的不再認定為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要提高企業的固定資產比例、注冊資本額度和自主品種數量等的市場準入門檻,嚴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增加企業市場集中度。鼓勵種子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在擴大取消審批范圍、簡化審批程序、優化市場定價機制、創新支付工具和融資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面給予企業支持。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產業投資基金等參與中特企業的公司兼并重組。
五是在市場凈化上,開展種業監管執法年活動和知識產權的專項整治,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收緊品種管理,遏制品種同質化現象。繼續優化種業執法協調機制,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協調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嚴厲打擊假冒侵權違法行為,針對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聚焦制種基地、種子市場等重點區域,緊盯春耕備耕、秋冬種等供種關鍵農時,強化源頭治理,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定期公布守法、誠信的企業名單,作為確定優先扶持對象的依據,并將違法企業納入扶持和享受優惠政策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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